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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7-19 00:10:39
在我国,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通常由各地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给出了一个大致的范围。
一般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特殊情形
即使诈骗金额没有达到上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以诈骗罪立案追诉: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