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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4 16:11:3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000条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类型,3000条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但如果是属于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3000条可能就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若达到“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就可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同类型信息标准不同),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规则、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办理此类案件重要的参考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违反该法处理个人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