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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1-02 01:09:50
你儿子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儿媳作为二级残疾人是可以结婚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以结婚的情况
双方自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只要你儿子在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表达结婚意愿,且儿媳也自愿与之结婚,满足这一自愿原则。
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若你儿子和儿媳都达到了相应的法定年龄,便满足此条件。
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如果他们不属于此类亲属关系,就符合要求。
双方均无配偶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是无配偶的状态,包括未婚、离婚、丧偶等情况。
婚姻登记时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
如果你的儿子因为一级精神残疾,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问题。因为进行结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且要表明自愿结婚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可能无法完成结婚登记所需的程序。
不过,如果在某些时间段你儿子精神状态正常,经专业医学鉴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结婚意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