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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 疑罪从无 的原则适用边界

时间:2025-11-10 03:09:53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边界,是刑事诉讼中确保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重要议题。以下是对该原则适用边界的详细解读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与核心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款构成了“疑罪从无”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其核心内涵在于,当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且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怀疑时,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条件
  1.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本身存在矛盾、不一致或鉴定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例如,在某盗窃案件中,现场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指纹相似,但专业鉴定无法明确认定该指纹即为被告人的,此时指纹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 证据数量或证明力不足:证据在数量上不足或证明力较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达到证明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仅有目击证人的部分证言,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伤情鉴定等,且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此时证据数量和证明力均不足,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2. 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 合理怀疑的定义:合理怀疑需基于现有证据和逻辑基础产生,能够动摇对被告人有罪的确信。它不是无端猜测,而是有根据的疑虑。例如,在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声称对藏匿于其住所的毒品不知情,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毒品存在,此时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合理怀疑。
    • 无法排除的怀疑:若司法人员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存在的怀疑无法通过进一步证据收集或分析予以排除,则应推定被告人无罪。如在前述毒品犯罪案件中,若检察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毒品存在,且被告人坚持无罪辩解,此时存在的怀疑无法排除,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3. 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证据
    • 犯罪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要素。若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这些要素,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件中,若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无法证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此时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证据,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4. 证据间矛盾无法合理解释
    • 当用于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这些矛盾无法通过逻辑推理或合理解释来消除时,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目击证人的证言与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存在矛盾,且无法通过合理解释来消除这种矛盾,此时证据间矛盾无法合理解释,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三、“疑罪从无”原则在不同诉讼阶段的适用情形
  1. 侦查阶段
    • 证据不足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如犯罪现场被破坏、关键证人失踪等,导致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侦查机关应依法终止侦查或撤销案件。
    • 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如证据存在矛盾或疑点,且无法通过进一步侦查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此时,侦查机关应继续侦查或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认为证据仍不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审查起诉阶段
    • 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若认为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若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证据仍不足,此时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案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支持,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在前述诈骗案件中,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证据且证据间矛盾无法合理解释,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审判阶段
    • 控方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若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判决被告人无罪。例如,在一起贪污案件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时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多个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且无法通过合理解释或其他证据予以排除,法院应判决被告人无罪。如在前述抢劫案件中,若法院认为证据间矛盾无法合理解释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予以排除,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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