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时,保险公司同样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一义务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格式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续保作为保险合同延续的一种形式,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二、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
- 一般条款的说明:
- 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全面介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等。
- 说明应客观、准确、完整,确保投保人能够清晰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框架。
- 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
- 保险公司需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如在合同文本中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标注。
- 同时,保险公司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含义及适用情形。
- 解释应足够清晰,使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免责的范围和条件。
三、续保时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方式
- 书面方式:
- 保险公司可以在续保通知书中附上格式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标注和说明。
- 提供专门的条款解释说明书,对合同各项条款进行系统解读,尤其是重点、难点内容。
- 口头方式:
- 保险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可以通过电话、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对续保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口头解释说明。
- 确保投保人在续保前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
- 电子方式:
- 对于通过网络、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续保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弹窗、强制阅读、确认按钮等技术手段,确保投保人注意到并理解免责条款。
四、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 如果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特别是针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进行明确说明,那么在发生争议时,这些条款将不被法院认可。
- 保险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