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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中采取安全措施 还构成犯罪吗

时间:2025-11-11 00:26:50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即使采取安全措施,也仍然构成传播性病罪。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传播性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 这里的“严重性病”包括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或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如艾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以及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等。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 “明知”的认定包括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并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 患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会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严重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 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均构成传播性病罪。采取安全措施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为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其成立并不以实际传播性病为要件。
      二、采取安全措施对传播性病罪构成的影响
  • 采取安全措施(如使用安全套)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性病传播的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 传播性病罪的成立是基于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故意行为,与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无关。
  • 因此,即使采取了安全措施,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并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就仍然构成传播性病罪。
    三、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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