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的款项,后期骗取的钱仍应计入诈骗数额。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诈骗数额的认定原则
- 实际骗取数额:诈骗数额的认定通常基于犯罪行为发生时所骗取的财物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价值。
- 事后行为不影响初始认定:无论行为人后续如何处置这些财物,如用于支付前期款项、消费或投资等,均不影响诈骗数额的初始认定。因为诈骗行为已经完成,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权。
二、后期支付前期款项的性质
- 不改变诈骗性质: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的款项,只是行为人对其非法所得的一种处置方式,并不改变诈骗行为的性质和诈骗数额的大小。
- 量刑情节考量:虽然这种支付行为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但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行为人的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因此,在诈骗案中,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的款项,后期骗取的钱仍应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