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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离婚协议的判决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时间:2025-11-13 01:02:49

撤销离婚协议的判决具有可执行性,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1. 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情形
    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经审理,若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支持撤销请求。
    1.2 尽管法律未特别针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规定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但司法实践中,若协议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显失公平,或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当事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和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2. 撤销离婚协议判决的执行:离婚协议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即刻终止,对双方均不再具备约束力。此时,双方需依法重新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若一方已依据原协议取得了不应得的财产,应依法返还给对方。
  3.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受胁迫,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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