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证遗嘱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协商与调解
- 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问题。
- 若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寻求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
二、法律途径
- 若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继承人进行裁决。
-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如果该继承人到时仍不到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履行。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行为情节严重,如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继承人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确认与行使
- 在解决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问题后,应依法确认各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 确认继承权后,各继承人应依法行使继承权,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遗产。如果遗产分配存在争议,可以再次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面对公证遗嘱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应先尝试协商与调解;若无法解决,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继承过程中应依法确认和行使继承权,确保遗产的合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