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转让合同但对方已和房东签合同且不给转让费时,转让费能否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合同成立与效力角度
- 合同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签书面转让合同,但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仍可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若转让方已实际履行转让义务(如交付店铺),而受让方未支付转让费构成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支付。
- 附条件合同:
若双方约定“以与房东签合同为转让费支付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件未成就时受让方可拒绝支付或要求退还。但需证明该条件存在且未达成。
二、租赁合同关系角度
- 转租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若转让行为构成未经同意的转租,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可要求转让方退还转让费。
- 房东追认效力:
若房东事后追认转让行为,则转让自始有效,受让方不得以未签合同为由要求退款。
三、特殊情形处理
- 欺诈或重大误解: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若转让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如房屋权属纠纷)导致受让方支付转让费,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并退款。
- 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若因一方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等行为导致合同未成立,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转让方存在过错,受让方可要求赔偿包括转让费在内的损失。
四、实务建议
- 证据固定:保留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转让关系及费用支付的证据。
- 协商与诉讼: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