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中,老人选择同村邻居夫妻作为代书人与见证人是不可以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邻居夫妻作为见证人的不适格性分析
- 利害关系:夫妻之间由于存在紧密的身份和利益关联,通常会被认定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涉及财产共有、情感影响等,从而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见证人数量与独立性: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这些见证人需独立、无利害关系。选择夫妻作为见证人,不仅可能因利害关系影响见证效力,还可能因见证人之间缺乏独立性而引发争议。
三、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 见证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即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