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里玻璃门对外面开撞到人的责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具体如下:
一、店铺经营者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店铺经营者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玻璃门缺乏明显标识、存在质量问题或设置不合理,如未张贴警示标识、玻璃强度不符合标准、开启方向不符常理等,导致顾客受伤,经营者通常需承担较大比例甚至全部责任。
- 设施维护责任:店铺经营者还需确保玻璃门等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若因设施缺陷导致顾客撞伤,店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顾客自身责任
- 注意义务:顾客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观察周围环境,避免碰撞。若顾客因疏忽大意(如玩手机、东张西望)或故意、重大过失(如奔跑速度过快)导致撞到玻璃门,需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 具体情况分析:在有明显警示标识的情况下,顾客仍因自身疏忽撞上玻璃门,责任主要由顾客承担。若顾客故意撞击或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受伤,经营者责任相应减轻。
三、第三人责任
如果顾客的受伤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如第三人在玻璃门附近突然推搡或碰撞顾客),应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