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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23 20:10:34
合同中电审未通不予退款条款的效力及应对方式
面对合同中“电审未通不予退款”的条款,其法律效力并非绝对,而是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该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显失公平或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消费者有权主张其无效并要求退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应用分析:在合同中,“电审未通不予退款”的条款若属于格式条款,且商家在订立合同时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或未对该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导致消费者未注意或理解该条款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从而要求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应用分析:若商家在订立合同时利用消费者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如急需资金、对电审流程不熟悉等),设置“电审未通不予退款”的条款,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则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条款,并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