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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私自出走免责协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时间:2025-11-24 09:19:15

养老院老人私自出走免责协议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其合法性受多重因素制约,且通常难以完全免责。
一、免责协议的无效情形

  1.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若养老院通过免责协议试图免除因自身管理疏忽导致老人出走受伤的责任,该条款无效。
  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虽主要针对劳动合同,但其中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的原则,可类比适用于养老院与老人或其家属签订的免责协议。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亦无效。
    二、免责协议的有效性要件
  3. 行为人能力: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真实表达意愿。若老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协议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4.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必须是老人或其家属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协议可被撤销。
  5. 内容合法且公平: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养老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也不得不合理地加重老人或其家属的责任。
    三、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对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制止老人危险行为等。免责协议不能免除养老机构的这些法定义务。若老人因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出走受伤,养老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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