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部门鉴定种属的法律依据主要围绕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展开,其定义、范围、机构与人员要求、原则与方法及流程均受到严格规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的定义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是指在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或争议中,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和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野生动物的种属、价值、保护级别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鉴定范围
- 物种鉴定:精确确定野生动物所属物种,包括种、属甚至亚种级别。
- 保护级别鉴定:明确野生动物在国家或国际保护名录中的等级,如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等。
- 来源鉴定:判断野生动物是野生还是人工繁育,以及来源是国内还是国外。
三、鉴定机构与人员要求
- 鉴定机构:需具备相关资质认定,如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
- 鉴定人员:需具备扎实的动物学专业知识,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四、鉴定原则与方法
- 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价值。
- 对于无销赃数额或难以查证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
五、鉴定流程
- 委托: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委托申请。
- 受理:鉴定机构审查委托事项和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检验鉴定:对送检样本进行初步审查和技术鉴定,详细检查体态特征、毛色、鳞片、骨骼等以确定种类和年龄。
- 出具鉴定意见:完成鉴定后,出具书面司法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