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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违法行为终了之时怎么计算

时间:2025-11-24 10:19:26

招投标违法行为终了之时的计算,主要依赖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持续状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分类

招投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串通投标行为: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内部竞价后内定中标人等。
  2. 弄虚作假行为:提供虚假资质、业绩材料或财务状况以骗取中标。
  3. 行贿受贿行为: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以谋取中标。
  4. 其他违法行为: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
二、违法行为终了之时的计算原则

对于招投标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时,其计算原则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

  1. 即时性违法行为:对于某些一次性完成的违法行为,如一次性的行贿行为,其终了之时即为行为完成之时。例如,若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一次性向招标人行贿,则该行贿行为的终了之时即为行贿行为完成之时。
  2. 持续性违法行为: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行为可能贯穿整个投标过程,甚至延续到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阶段,其终了之时则为违法行为停止之时。具体来说:
  • 若违法行为在投标阶段即被发现并制止:则终了之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或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时(以较晚者为准)。例如,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立即制止,则该串通投标行为的终了之时即为评标委员会发现之时。
  • 若违法行为延续至中标后:如中标后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则终了之时为违法行为实际停止之时或被依法查处之时。例如,若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法将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且该转包行为一直持续至被相关部门查处,则该转包行为的终了之时即为被查处之时。
三、特殊情况下的计算考虑
  1.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逃避处罚: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当事人逃避处罚或相关机关未能及时处理,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则追诉时效可相应延长。具体延长期限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但一般来说,只要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其终了之时即随之延后。
  2. 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部分招投标违法行为可能触及刑法,如行贿罪、受贿罪等。此时,需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追诉时效,不受《行政处罚法》时效限制。对于此类行为,其终了之时的计算将更为复杂,需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完成、犯罪结果的出现以及犯罪状态的持续等因素。
四、实例说明

假设某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串通,约定抬高报价以谋取中标。该串通行为从投标开始一直持续至评标结束,且未被发现。然而,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并发现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在此情况下,该串通投标行为的终了之时即为被查处之时,因为此时违法行为才真正停止(尽管其影响可能持续至合同履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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