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瓶车被他人电瓶车撞到,除了医药费外,是否还可以要求其他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可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具体赔偿项目分析
- 医药费
- 医药费是赔偿的基础项目,涵盖了因事故导致的所有医疗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 护理费
- 若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他人护理,那么护理费也是赔偿的一部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交通费
-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这包括前往医院的打车费、公共交通费等,需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营养费
- 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若伤者需要特别补充营养以恢复健康,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应由侵权人承担。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若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那么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赔偿的一部分。这部分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误工费
-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若伤者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那么这部分损失也应由侵权人承担。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赔偿金与辅助器具费
- 若伤者因撞击导致身体残疾,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那么侵权人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
-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辅助器具费则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若伤者因受伤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如毁容导致心理自卑、抑郁等,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
三、责任划分与赔偿比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在电瓶车撞人的事故中,若电瓶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属性,则适用上述规定;若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属性,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