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我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其法律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定性的详细解答:
一、欺诈行为的法律定义与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此条款明确了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经营者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而间接界定了欺诈行为的法律定性。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具体列举:
- 第五条: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这些行为在存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 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如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这两条条款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为欺诈行为的法律定性提供了依据,即欺诈行为导致合同可撤销。
二、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销售掺杂、掺假商品:商品中掺入其他物质,导致商品质量、性能等发生负面改变。
-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用假冒商品冒充真品,或者用质量较差的商品冒充高质量商品。
-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商品。
- 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误导消费者。
- 虚假宣传:通过虚假广告、说明、承诺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 不按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如缺斤少两、降低服务质量等。
三、法律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行政责任:
-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还可能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 刑事责任:
- 若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构成犯罪,如诈骗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