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贷款中,将紧急联系人填写为自己的另外一张卡,一般不构成欺骗,但需根据具体情形分析其潜在影响与风险。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欺骗的常见情形
- 信息填写失误或误解:
- 若借款人因疏忽、笔误或对紧急联系人概念理解有误,将紧急联系人填写为自己的另外一张卡(如填写为该卡的预留手机号或关联邮箱等,但实际操作中紧急联系人通常应为人名及联系方式),且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贷款资金或欺骗贷款机构的故意,这种行为通常不构成欺骗。
- 举例:借款人可能误以为紧急联系人可以填写为备用联系方式,如另一张卡的客服电话,而实际上应填写为可联系到的个人。若其无欺骗意图,则不构成欺骗。
- 未造成贷款机构损失或误导:
- 若借款人的行为并未导致贷款机构产生错误认识,或未因该行为而发放贷款,亦未给贷款机构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那么这种行为一般不被视为欺骗。
- 关键点:欺骗行为通常要求行为人通过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若未满足此条件,则不构成欺骗。
二、可能引发问题的情形
- 违反贷款合同或规定:
- 尽管填写紧急联系人为另一张卡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欺骗,但若贷款合同或贷款机构的规定中明确要求紧急联系人必须为可联系到的个人,那么借款人的行为可能违反合同或规定,导致贷款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要求借款人更正信息、影响贷款审批等。
- 建议:借款人在填写贷款申请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贷款机构的规定,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影响贷款审批与信用记录:
- 贷款机构在审批贷款时,会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若借款人因填写紧急联系人不当而导致贷款机构无法有效联系到其或获取有效信息,可能会影响贷款审批结果。
- 长期影响:此外,若借款人因此行为被贷款机构记录为不诚信行为,还可能对其未来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三、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 以骗取贷款为目的的虚假陈述:
- 若借款人故意填写虚假的紧急联系人信息,并借此虚假信息欺骗贷款机构,使其误信借款人有可靠的还款保障或联系方式,从而发放贷款,且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若借款人随意填写他人的联系方式作为紧急联系人,且未经他人同意,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若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借款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