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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打球无意撞伤谁负责

时间:2025-11-26 19:00:03

学生校外打球无意撞伤的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 若学生在校外自愿参加打球活动,且撞伤系因正常比赛碰撞导致,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根据自甘风险原则,撞人学生一般不承担责任。
    二、学校或教育机构的责任
  3. 若活动由学校或教育机构组织,且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导致学生受伤,则学校或教育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监护人责任
  5. 若撞人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6.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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