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不存商品导致纠纷,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涉及超市与顾客双方的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超市的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如设置监控设备、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等。若超市因疏于管理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顾客财物受损,超市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责任判定:若超市的监控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或安保人员未按规定巡逻,导致顾客财物受损,超市可能被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顾客的责任
- 保管义务:顾客在超市购物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若顾客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财物受损,如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未留意周围环境等,则主要责任应由顾客自行承担。
- 减轻损失:在发现财物受损后,顾客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报警并寻求超市的帮助,以尽量减轻损失。
三、特殊情况的责任判定
- 寄存服务:若超市提供寄存服务,且顾客选择使用,则超市与顾客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若因超市保管不善导致顾客财物受损,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超市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