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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人犯数量 且有减轻处罚情节 是先对各罪减轻后再并罚 还是先并罚后再减

时间:2025-12-02 05:29:52

一人犯数罪且有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先对各罪分别量刑,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并罚,而非先减轻后并罚或先并罚后减轻的固定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 限制加重原则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 附加刑的执行:若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 减轻处罚的时机: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应在各罪量刑阶段分别考虑,即先对每个罪依据其法定刑和减轻情节确定宣告刑,再进入并罚程序。
  • 并罚时的综合考量:在并罚阶段,法院会综合各罪的性质、情节及减轻处罚后的宣告刑,在法定范围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例如,若两罪分别被减轻至8年和6年,并罚时可在6年以上14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若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采用“先减后并”原则,即先减去已执行刑期,再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刑期并罚。但此情形不涉及“先对各罪减轻”的问题,因原判刑罚已确定。
  •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或漏罪刑罚并罚,同样遵循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而非先减轻后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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