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不能在中标后再达到履约能力,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且中标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构成违约行为。以下从法律定义、具体表现、责任承担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合同性质
-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表明双方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此时若中标人未在中标后具备履约能力,即表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二、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包括未按约定期限开工、交付货物或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等情形。若中标人在中标后未能达到履约能力,如资金不足、技术不过关等,导致无法按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
三、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标人因未达到履约能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可能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