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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检察院主动说让退赃就不起诉了吗?

时间:2025-05-14 17:25:10

检察院主动提出让退赃,并不意味着退赃后就一定会不起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分析:

   

    可能不起诉的情形

    法定不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如果在退赃之后,发现案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这种不起诉和退赃本身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退赃只是其中一个情节。

    酌定不起诉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嫌疑人积极退赃,表明其有悔罪表现,可能会被检察院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初犯、偶犯,犯罪数额相对较小,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检察院退赃,检察院有可能基于其退赃等情节,综合判断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虽然退赃与证据是否充足没有直接关联,但退赃这一行为有可能会促使侦查机关、检察院重新审视案件证据情况。如果在退赃过程中发现一些新的情况,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也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仍然会起诉的情形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即使其积极退赃,检察院也可能会依法提起公诉。例如,在一些重大贪污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即便其退还了全部赃款,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依然会将其起诉至法院。

    退赃只是部分履行责任

    - 退赃只是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的一部分,除了退赃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是否存在拒不认罪等从重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退了赃,但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毁灭证据、威胁证人等,检察院还是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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