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后,不能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具体分析如下:
一、终身监禁的不可减刑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规定明确排除了终身监禁情形下通过任何形式减刑的可能性。
二、死缓减刑的一般规定及例外
- 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例外限制:当法院同时决定适用终身监禁时,即使死缓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也因终身监禁的附加规定而丧失进一步减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资格。
三、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终身监禁的适用需满足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条件,且法院在判决时需明确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