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问题“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何种原则处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这一规定确保了即使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也能从遗产中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
二、具体解释
- 缺乏劳动能力:这通常指的是继承人因身体或精神上的限制,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以获取生活所需。
- 没有生活来源:指的是继承人没有其他可靠的经济来源,如工资、养老金、社会福利等,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意味着在分配遗产时,必须首先确保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得到足够的生活保障,然后才能按照遗嘱中的其他分配原则处理剩余的遗产。
三、实际应用
- 在处理遗产时,如果发现有继承人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那么必须首先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保留的份额应足以满足该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住房、医疗等。
- 只有在确保该继承人得到足够的生活保障后,才能按照遗嘱中的其他规定或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剩余的遗产。
综上所述,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