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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8 16:56:27
在执行案件中,以物抵债时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支付执行费,并不需要由申请执行人先垫付。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申请费一般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意味着,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费用会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优先扣除。以物抵债作为执行的一种方式,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因此,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支付执行费,并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先垫付。
若因申请执行人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执行费用而导致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需要补交执行费用。但这种情况并不改变执行费用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