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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 以物抵债的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支付执行费 应由申请执行人先垫付吗

时间:2025-12-08 16:56:27

在执行案件中,以物抵债时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支付执行费,并不需要由申请执行人先垫付。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执行费用的承担原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申请费一般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意味着,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费用会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优先扣除。以物抵债作为执行的一种方式,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因此,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支付执行费,并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先垫付。

二、以物抵债的具体操作与费用承担
  1. 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需经法院审查确认。一旦协议被法院准许,便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执行费用仍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抵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
  2. 法院强制以物抵债: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流拍后,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该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在此情况下,以物抵债无需被执行人同意,且执行费用同样由被执行人承担。若抵债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执行费用,法院会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若因申请执行人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执行费用而导致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需要补交执行费用。但这种情况并不改变执行费用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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