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并非必须符合招标条件,但特定项目必须招标后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铁路、公路、桥梁、水利枢纽等基础设施,以及科技、教育、文化等公用事业项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涉及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家发行债券、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贷款或援助资金项目,以及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贷款资金项目。
二、特定规模标准
对于上述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合同签订与招标的关系
合同签订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后续合作阶段。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先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再签订合同。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直接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