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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对整体建筑工程优先受偿

时间:2025-12-09 16:10:50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对整体建筑工程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法律逻辑和实务考量
一、法律依据与权利客体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为“该工程”,即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未限定为工程的部分或特定部分,而是以“工程”整体为权利客体,确保承包人对工程价值的完整主张。
  2. 若允许对部分工程优先受偿,可能破坏工程整体性,导致折价或拍卖价值贬损,进而损害承包人权益。例如,分割拍卖未完工的建筑可能因缺乏使用价值而难以变现,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
    二、权利行使的实务逻辑
  3. 工程整体性要求:建设工程通常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价值源于各部分的协同作用。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均基于整体工程,优先受偿权自然应覆盖整体,以匹配其实际贡献。
  4. 避免权利冲突:若允许对部分工程优先受偿,可能引发多重权利冲突。例如,不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的不同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抵押权人与承包人就部分工程产生竞合,增加法律适用复杂性。
    三、例外情形与限制
  5. 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根据法律,若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如公益设施、公共建筑等),则不适用优先受偿权。此时,承包人需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益,而非分割工程。
  6.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商品房买卖中,若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一例外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但仅限于特定场景,不影响优先受偿权对整体工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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