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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19 08:52:13
截至2024年7月,我国并没有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仅个别地区开展了相关探索,长沙并没有专门针对个人破产申请的法定流程。不过可以参考深圳的个人破产申请流程:
前期条件审查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申请
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信用报告、个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说明,以及反映其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时,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证据等材料。
法院受理
-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信用报告等资料。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负责调查、接管、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提出财产分配方案,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工作。
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
破产清算 :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和解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债务人执行。
终结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在一定期限内遵守行为限制等。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剩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