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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闭后债务谁承担

时间:2025-12-11 00:37:40

煤矿关闭后债务承担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企业破产后债务处理的法律原则。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煤矿关闭后债务承担主体
煤矿关闭后,其债务承担主体仍然是该煤矿企业本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意味着煤矿关闭后,其剩余的财产将被用于清偿债务。
二、债务清偿顺序
在煤矿关闭后的债务清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三、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煤矿关闭后,公司的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而股东则需要根据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综上所述,煤矿关闭后其债务由煤矿企业本身承担,清偿顺序需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公司的法人和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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