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缴中民事债权人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债权申报的基本要求
- 申报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若申报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则需特别说明。
- 申报期限:债权人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二、特殊债权的申报规则
- 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连带债权的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清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逾期申报与未申报的后果
若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则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