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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1 22:14:25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是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一、原告预交诉讼费用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预交诉讼费用。这笔费用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来计算的,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如果预交确有困难,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原告胜诉,预交的诉讼费用会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如果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总的来说,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原则是“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但具体承担情况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决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