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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20 19:26:40
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你描述的情况中,房屋是男方父母在婚前出资按揭购买的,虽然当时未过户,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婚后也是过户到男方名下,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问题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该房屋的按揭贷款,那么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会比较复杂,通常会综合考虑共同还贷的金额、房屋的增值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