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定义与性质:
-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担保物所有权等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清偿后返还,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其本质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旨在通过转移所有权的外观来增强债权的保障。
- 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则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约定以他种给付(如特定财产)代替原金钱给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其实质是一种债务清偿方式,通过物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来实现债的清偿。
- 设立时间与目的:
- 让与担保:通常设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为预防未来债务违约而设,并无直接清偿债务的意图,仅作为担保手段。
- 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于债务到期之时或之后,当债务人无法按原约定清偿债务时,双方协商以物抵债,意在直接清偿已存在的债务。
- 法律效力与处理方式:
- 让与担保:合同一般认定有效,但流质条款(即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无效。债权人需通过法定清算程序处置担保物以实现债权,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让与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优先受偿。
- 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若无法定无效情形,则具有法律效力。抵债物交付或变更登记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人民法院会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