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507343555
Previous Next


法院已对发包人作出判决支付工程款 现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款范围

时间:2025-12-15 10:05:57

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在特定条件下的直接求偿权。

二、代位权行使条件

当承包方怠于向发包方主张到期债权且影响实际施工人权益时,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代位权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实际施工人可据此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承包方所负债务为限。

三、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注意事项

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需确保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有效,包括合同文件、施工日志、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事实及具体数额。同时,应关注诉讼时效规定,确保在时效内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