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借款人并在借款人处盖有公章,公司承担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公司授权或追认借款行为
- 分析说明:若公司明确授权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借款,或法定代表人借款后得到公司的追认,则视为公司行为。此时,公司作为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责任承担: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若逾期未还,可能面临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擅自使用公司印章借款
- 分析说明:若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加盖公司印章借款,属于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争议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代理权。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责任承担:
- 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 不构成表见代理:借款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借款或担保
- 分析说明:若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以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身份盖章,则需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责任承担: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履行全部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