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农村自建房工人下班期间疾病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具体如下:
一、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下的责任
- 工伤认定与赔偿:若工人与建房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下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一般不认定为工伤,除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雇佣关系下的责任:房主直接雇佣工人,工人在下班期间因疾病死亡,房主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若房主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或明知工人身体不适仍安排工作,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房主无过错,可能基于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包工头承揽关系下的责任
包工头作为雇主,对工人下班期间疾病死亡的责任相对有限,除非能证明疾病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或包工头存在过错。但房主在选任包工头时若存在过失,如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自身健康原因与第三方因素
- 自身健康原因:若工人因自身健康原因下班期间疾病死亡,一般由工人自身承担责任。但若雇主或其他相关方未能提供必要救助或存在其他过错,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
- 第三方因素:若疾病死亡由第三方原因造成,如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工人中毒,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或房主在选择材料或管理上存在过错时,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四、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 此类案件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公平责任等相关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 双方在责任划分及赔偿上无法协商一致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法院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