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场遛狗咬到人,停车场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狗主人或管理人需担责,但特定情形下停车场或涉第三方可能担责。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狗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 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狗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若狗在停车场未受挑衅而咬伤他人,狗主人需负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若狗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牵绳、未戴嘴套)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其需承担更严格的侵权责任。即使被侵权人存在过错,也不能完全免除狗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若造成他人损害,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狗主人或管理人都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二、停车场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
- 若停车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狗进入等,且该未尽义务与损害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停车场可能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但此情形较为特殊,需具体分析。
三、第三方过错导致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若狗咬人事件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如有人故意逗弄狗导致狗受到刺激咬伤他人,被侵权人既可以向狗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若狗主人先赔偿,其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