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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30 01:39:59
在湖南,醉驾血检159mg/100ml且无事故,检察院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相对不起诉考量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湖南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中适用相对不起诉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衡量犯罪情节是否轻微,醉驾血检159mg/100ml虽超过了一般宽松标准考量值,但也并非完全无不起诉机会,如果驾驶人存在以下有利情形,检察院仍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驶距离短 :比如发现醉驾时,车辆实际行驶距离较短,刚刚启动车辆,还未进入主路等,尚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或仅造成极小影响。
及时改正 :如果驾驶人在察觉自己饮酒不适合驾驶后随即停车,并采取了妥当的处置措施,像联系他人代驾,由此规避了潜在的危险。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悟,当庭自愿认罪,通过语言和实际行动表现出对自身行为的深刻认识和反省。
无不良记录 :驾驶人本身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和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应起诉情况
如果驾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或者虽然有一些可以从轻的情节,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9mg/100ml,检察机关大概率还是会提起公诉。因为从实践来看,对于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上的,被起诉到法院并被判刑的案例比较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