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507343555
Previous Next


关于监狱减刑的新规定有哪些条件限制?

时间:2025-06-04 00:14:51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狱减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下是减刑的条件限制:

   

    可以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应当减刑的条件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特殊减刑限制

    职务犯罪等罪犯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