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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9 10:25:5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适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情形: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特定重大犯罪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且“有碍侦查”是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重要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