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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1 10:46:1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1. 一般管辖原则
条例首先明确了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受理主体,即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若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由对应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这样规定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就近了解情况,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高处理效率。
2. 特殊情形下的移送处理
当出现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等特定情形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在规定时间(7 日内)将相关处理工作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这是因为这类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影响较大,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业能力、资源调配、处理经验等方面更具优势,能更好地保障医疗事故争议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