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已销售出去的商品没有实物时,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主要依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 综合考量因素:认定同一种商品,需综合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因素。例如,若两种商品在功能上高度相似,用途一致,且面向相同的消费群体,通过相似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则可能被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 无实物时的处理:在商品已销售且无实物的情况下,可通过销售记录、买家证言、商品宣传资料等证据,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进行推断。如销售记录显示销售的是某品牌手机,且买家证言、宣传资料均指向该品牌特定型号手机,即便无实物,也可认定销售的是同一种商品。
- 证据收集与审查:
- 证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买家证言、商品宣传资料、商标注册证书等。
- 证据审查:需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支持同一种商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