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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成立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伤残 定作人是否给于赔偿

时间:2025-11-10 04:29:57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定作人是否需赔偿,取决于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一、定作人无过错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揽合同强调承揽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承揽人有权决定如何完成工作,对工作过程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定作人通常不参与具体的工作过程,不对承揽人的工作方式、方法进行直接指挥和管理。因此,若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均无过错,则无需对承揽人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人存在过错时
若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承揽人受伤,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 定作过错:定作本身存在缺陷或不合理性,如要求承揽人制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导致承揽人在制造过程中受伤。
  2. 指示过错: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指导存在错误,使得承揽人在按照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时遭受损害。
  3. 选任过错: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选择了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承揽人来完成工作,导致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三、赔偿范围和标准
    若定作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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