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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款人是否对公告送达一般保证人费用共同承担责任

时间:2025-11-10 08:53:46

被告借款人一般不对公告送达一般保证人费用共同承担责任,但在特定诉讼情形下,被告借款人与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时,公告送达等诉讼行为的费用承担需依据诉讼结果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以下从法律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共同诉讼中的费用分担三个层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款明确了一般保证的法律地位,为分析一般保证人在诉讼中的责任提供了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此条款明确了在保证合同纠纷中,被告借款人与一般保证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为分析公告送达费用的承担提供了诉讼程序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为分析共同诉讼中公告送达等诉讼行为费用的承担提供了原则性规定。

二、诉讼费用承担规则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涉及被告借款人与一般保证人的共同诉讼中,若最终判决被告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而一般保证人因享有先诉抗辩权等原因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则公告送达一般保证人的费用通常不应由被告借款人承担。
公告送达费用的特殊性。公告送达是法院在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其费用通常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纳入诉讼费用范畴。在共同诉讼中,若因一般保证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需要公告送达,该费用一般视为诉讼过程中的必要支出,其承担需根据最终判决结果确定。

三、共同诉讼中的费用分担

共同被告间的费用分担原则。在共同诉讼中,若被告借款人与一般保证人被列为共同被告,且最终均被判决承担责任(如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情形),则公告送达等诉讼行为的费用可能根据各自责任大小进行分担。但需注意,一般保证人仅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其责任范围有限。
例外情形下的费用承担。若因被告借款人或一般保证人的过错导致公告送达(如故意隐瞒地址、拒收诉讼文书等),则过错方可能需承担相应费用。此外,若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承担条款,则需遵循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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