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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求返还 是不是撤销赠与

时间:2025-11-10 16:56:00

分手后要求返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撤销赠与,需根据赠与的性质、目的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一、一般赠与情形:财产交付后通常不可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而自愿无偿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如节日礼物、日常小额转账等),属于一般赠与。此类赠与在交付后即完成所有权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例如,男方在情人节赠送女方价值5000元的项链,分手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二、附条件赠与情形:条件未成就时可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若赠与行为以结婚为目的(如彩礼、订婚戒指等),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例如,男方为结婚给女方购买20万元的钻戒,若双方最终未结婚,男方有权要求返还钻戒。

三、特殊情形下的撤销权行使

除附条件赠与外,赠与人还可在以下法定情形下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财产: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若受赠人实施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2. 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义务:若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约定赠与财产用于特定用途但受赠人未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3. 受赠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获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条,若受赠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威胁手段使赠与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赠与,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例如,受赠人谎称怀孕骗取大额转账,赠与人可主张返还。
  4. 赠与行为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若赠与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如月收入5000元却赠送价值50万元车辆),或赠与人对受赠人身份存在重大认识错误(误将他人当作交往对象),可请求撤销赠与。但此类情形需通过诉讼程序认定。
四、司法实践中的综合考量因素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1. 赠与财物的价值大小:小额赠与通常视为一般赠与,大额赠与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2. 双方经济能力差异:若赠与金额超出赠与人经济能力或正常生活需求,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3. 赠与发生的时间节点:节日、纪念日等特殊时间点的赠与,更可能被视为一般赠与;而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4. 是否存在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佐证赠与目的:若双方有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证明赠与目的(如“结婚基金”“彩礼”等),则更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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