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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0 16:56:00
分手后要求返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撤销赠与,需根据赠与的性质、目的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而自愿无偿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如节日礼物、日常小额转账等),属于一般赠与。此类赠与在交付后即完成所有权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例如,男方在情人节赠送女方价值5000元的项链,分手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若赠与行为以结婚为目的(如彩礼、订婚戒指等),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例如,男方为结婚给女方购买20万元的钻戒,若双方最终未结婚,男方有权要求返还钻戒。
除附条件赠与外,赠与人还可在以下法定情形下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财产: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评估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