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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前提是

时间:2025-11-11 01:36:32

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无权处分

  • 定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首要前提是转让人在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时,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 善意判断: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 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在交易中应保持合理的谨慎,不能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发现转让人的无权处分情况。
    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 合理价格:交易价格应与市场价格相当,体现交易的公平性。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可能被视为受让人存在重大过失。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判断“合理的价格”应综合考虑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以及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等因素。
    四、完成法定公示
  • 不动产登记:对于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必须已经完成登记手续。
  • 动产交付: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其他动产,则必须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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