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终止报告的出具需基于工程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以及其他法定终止情形。以下是对这些条件的详细阐述:
一、合同履行完毕
- 债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同时发包人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时,合同债务均已履行完毕,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此时,工程终止报告可基于合同履行完毕而编制。
二、合同解除
- 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为有效。在此情形下,工程终止报告应明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事实及依据。
- 法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存在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 承包人根本违约:如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等,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发包人根本违约:如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也可以终止。
三、其他法定终止情形
- 债务相互抵销:若发包方与承包方互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允许的除外。
- 债务人依法提存: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程成果或下落不明,承包方可将工程成果依法提存,自提存之日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 债权人免除债务:发包方明确表示免除承包方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在免除范围内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并,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同归于合并后的新主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