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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 出租人变更但是原合同条款不变 是否构成租赁变更

时间:2025-11-11 08:20:53

使用权资产出租人变更但原合同条款不变,不构成租赁变更。具体分析如下: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使用权资产的出租人发生变更,只要租赁物仍在承租人占有期限内,原租赁合同的条款对新的出租人继续有效,不构成租赁变更。
二、租赁合同变更的条件

  1. 当事人协商一致:若新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如调整租金、延长或缩短租赁期限等,则构成租赁变更。但此情形下,变更需基于双方合意,且变更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2. 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若原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租人变更时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如某些条款可以相应变更或直接解除合同等,那么在出租人变更时,应按照合同的特别约定来处理。但此情形下,变更仍需基于合同约定,而非出租人变更本身直接导致。
    三、出租人变更的具体情形及效力
    出租人变更可能基于合同转让、企业合并分立、继承等多种原因。但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出租人变更,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未与承租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原租赁合同的条款均继续有效,不构成租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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